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四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施工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合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二)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 甲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仅限民用建筑工程)1项;
1.2乙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1.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1.3承包工程范围
1.3.1甲级资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1.3.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甲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
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2.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5)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6)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7)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8) 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2.2乙级资质标准
2.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2.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2.2.3人员业绩
(1)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公里以上;
(2)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
(3)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30米的桥梁1座。
2.2.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
2.3承包工程范围
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
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
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甲级资质标准
7.1.1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乙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7.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
山工程。
7.3承包工程范围
7.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