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沧州、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根据《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 〔2013〕13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以下简称“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员”)。
二、实施方式
(一)相关责任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要签署《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明确该单位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责。
(二)经授权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其他质量责任人员在《承诺书》后《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中签字承诺。
(三)责任单位或质量责任人员如发生变更,新更换的单位或人员须按上述要求履行质量承诺手续,并及时在《承诺书》中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四)《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相关责任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各承诺单位对所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五)建设单位对落实承诺制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签署相关承诺文件、及时登记变更信息,及时记录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员的不良质量行为信息,并将承诺制文件纳入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一并保存,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是否按要求签署。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所有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员按要求办理承诺手续,履行承诺责任。
(二)各地要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三)工程建设期间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承诺书》质量承诺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14〕44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冀建质〔2014〕97号)自行废止。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可执行原规定。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责任承诺书(式样)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3.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