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业绩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升一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四库一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升级所需代表工程业绩在本省的,其业绩须在“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B级,可受理进入审核;业绩不在本省的,其业绩须在“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可受理进入审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