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
发布日期:2023-04-25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2023年4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有关要求,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明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有关事宜。
《通知》明确,自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自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申请和资质增项、资质延续、资质地址变更申请,其他资质变更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细则出台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
4月20日前已受理的新申请检测资质(含增项、延续),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颁发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此前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颁发资质有效期在系统自动截至2024年7月31日。
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自动作废。
《通知》强调,各地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上述要求,并将有关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