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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2023年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3-08-10点击:

关于2023年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7-29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3年第七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案

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刘某某和直接责任人施某各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玉田县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廊坊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建设的某安置区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三)、(六)、(七)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规定、第12条第(一)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盐山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9368.5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彭某某和于某各作出罚款2968.42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

衡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平县市区施工建设的某项目夜间在钢筋加工区作业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宋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宋某某在沙河市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邯郸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农林路施工时,毁损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辛集市某机械服务处在辛集市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第二款第(六)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