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8-21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当事人:河北耀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CM1CU2H。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9]010839。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齐桥镇南辛寨。
经查明,2022年6月7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临空经济区线性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作为该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6#住宅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已于2022年5月6日提升到位,其每榀主框架上实际只设置了两个附着支座,且未与结构进行拉结,不符合《临空经济区线性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4.3.1.6第2项的要求;2.施工现场6#住宅楼北侧一附着支架采用木方垫放固定于混凝土面,不符合《临空经济区线性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4.3.1.5的要求。上述事实,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暂扣河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关于暂扣河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资料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609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临空经济区线性工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