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3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经研究,对于省级资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即日起在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时,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满足相应资质最低标准要求的,企业现有的三级资质证书可以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使用。
待资质审批系统调整到位、企业可有序换领证书后,另行通知废止本公告。
附件:三级资质证书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一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