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标准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