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落实各方责任,扎实抓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
《通知》明确,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坚决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控,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
《通知》要求,施工现场要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筹集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所有进场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做好人员排查,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做好对施工现场、办公区、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日常消毒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分类指导推动项目有序复工,避免“一刀切”
《通知》指出,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做好基础性调研,强化数据统计,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简化复工复核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确保项目有序安全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对所有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把项目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推行“不见面审批”,提升项目开工建设审批服务效能
《通知》提出,各地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做好项目开(复)工物资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等部门做好对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主动收集掌握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计划,组织用工企业和当地劳务输出机构做好用人工作对接,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保障项目建筑材料有序、足量供应。(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