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资质企业迁入贡献奖:
- 域外迁入特级资质企业,迁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 域外迁入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域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或设立特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
- 域外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市设立一级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 域外特、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市设立二级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市的, 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业政策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3号)(以下统称“两个《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表彰奖励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企业2019年度取得的突出成绩,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实施意见》政策奖励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建筑企业,在2019年度取得满足两个《实施意见》政策奖励标准的业绩(详见附件1),均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4月20日前,以市城建局复核受理时间为准。
三、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申请、属地初审、市级核准”的程序,在申报时限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附件3),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企业申报。按照两个《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式三份),具体包括: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法人签字);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符合奖励政策的证明材料;
4.需要统计、税务、科技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的经办人证明材料。
(二)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初审。原则上由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企业的管理部门受理。
1.各县(市)、区建设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程序,及时组织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企业奖励申报及资料初审;
2.对照《实施意见》奖励标准,受理、审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城建局复核认定。通过初审的建筑企业持申报材料分别报市城建局相关部门复核认定,经公示后报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复核由市城建局建筑业市场管理处(市城建局1411室)受理,勘察设计企业的复核由市城建局勘察设计处(市城建局1607室)受理。
(四)向市政府申请奖励。根据市城建局认定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奖励资金并拨付企业。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两个《实施意见》的政策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激励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以开展对建筑企业的政策奖励为契机,强化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确保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政策激励取得成效。
2.严格程序。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一次性提出申请,审查部门、业绩认定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规定认真审查,在资料齐全完整情况下应及时出具认定证明或审查意见。
3.强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以为企业“三送一强”活动月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开展精准服务,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
4.严格监督。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审查纪律,市城建局和市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有关处室要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审查工作依法、透明、公开。
本奖励政策与市政府总部企业奖励等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市城建局建筑业市场管理处 67188921
市城建局勘察设计处67188925
监督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建局纪检监察组67188933
附件 1
郑州市建筑企业两个《实施意见》政策奖励标准
序号 | 奖励类型 | 奖励标准 | 证明材料 | 备注 |
1 | 高资质企业迁入贡献奖 | 域外迁入特级资质企业,迁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到10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 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年度统计报表和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依据郑政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2 | 域外迁入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到 50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
3 | 域外迁入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迁入起三年内年产值达到 5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
4 | 资质升级奖 | 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的奖励 300 万元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审批机关核准文件或网站公告。 | 依据郑政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5 | 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奖励 30 万元 |
6 | 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 300 万元 |
7 | 设计企业首次晋升行业甲级的奖励 100 万元 |
8 | 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 50 万元 |
9 | 增产创收奖 | 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 3 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 | 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年产值统计报表和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3.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息证明材料。 | 依据郑政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10 | 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 1.5 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50 万元; |
11 | 年产值 20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 6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 |
12 | 对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 10 名,且超过上年度纳税额 20%的建筑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增加奖励 100万元 | |
13 | 大企业大集团奖 | 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 100 强或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 5 位以上的我市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入选国家行业排名的相关公告材料(排名奖励提供); 3.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年产值统计报表和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装配式市场基地奖励提供); 4.认定为装配式生产基地的证据材料(装配式市场基地奖励提供)。 | 依据郑政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14 | 对年产值首次超过 10 亿元和 50 亿元的装配式生产基地等新兴产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100万元的奖励。 |
15 | 争先创 | 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等 | 1.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依据郑政 |
| 优奖 | 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 30 万元 | 2. 评奖机构发布的文件、证书、奖杯(图片); 3. 证明本企业主创的其他证明材料。 |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16 | 主创省“中州杯”和市“商鼎杯”奖项的奖励 10 万元 |
17 | 科技创新奖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 2 万元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奖励部门发布的文件、证书(复印件)等; 3.证明本企业主创的其他证明材料。 | 依据郑政 〔2018〕40 号《实施意见》 |
18 |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 |
19 |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 30 万元 |
20 | 高资质企业迁入奖 | 域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或设立特级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资质建筑企业跨区域资质变更证明材料; 3.属于高资质企业设立独立子公司的的证据材料。 | 依据郑政 〔2019〕13 号《实施意见》 |
21 | 域外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市设立一级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
22 | 域外特、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市设立二级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
23 | 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市的, 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
24 | 预缴增 | 本市企业承接的域外项目回本市汇缴增值税的,由受 |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依据郑政 |
| 值税奖 | 益财政按企业在本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 30%予以奖励。 | 2.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汇缴纳税信息证明材料; 3.归入市本级财政的证明材料。 | 〔2019〕13 号《实施意见》。 |
备注:1.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40 号)或《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总 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3 号)有关条件,经企业申请,统计、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业务核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初审,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促进办”)受理报批。 2.申报奖励项目应为当年度创造的或获批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或官网截图。 3.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申请本奖励项目的,不得重复申请本市范围内的其他雷同奖励。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处理。 |
2、郑政〔2018〕40号文件奖励申请表
3、郑政〔2019〕13号文件奖励申请表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