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及人员变更事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标准进行核定。
1.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
(1)结合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回执来核定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新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要求,查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是否一致,并现场查验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原件;
(3)结合新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来核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标准;
(4)现场查验新老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5)现场查验新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变更
(1)核定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
(3)核定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现场查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5)现场查验新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
3.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变更
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数量不足时不予通过变更。
4.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核验换发、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登记和建设工程合同归集等
按照项目施工所需资质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实施资质核定,资质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由核定部门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换发信用手册、不予办理发包登记、不予通过建设工程合同归集审查等。
原文如下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住建发〔2020〕6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邳州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新沂市建筑业服务中心,各建筑业企业: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资质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建筑业统计分析方式的调整,我市出现了部分建筑业企业因资质管理维护不到位而出现资质不达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净资产不达标、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不够、职称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厂房和技术装备不符合资质标准等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资格证书,是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配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合法凭证,是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入场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资质日常管理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建筑业企业确保本企业符合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既是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资质日常管理维护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进一步加强资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对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及人员变更事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标准进行核定。(1)结合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回执来核定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新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要求,查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是否一致,并现场查验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原件;(3)结合新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来核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标准;(5)现场查验新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2)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5)现场查验新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依据“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核定企业主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除外)数量、专业是否符合同类别资质最低标准,数量不足时不予通过变更。4.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核验换发、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登记和建设工程合同归集等按照项目施工所需资质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实施资质核定,资质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由核定部门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换发信用手册、不予办理发包登记、不予通过建设工程合同归集审查等。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安排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工作。4月15日前将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信息(附件2)报局建筑业管理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变动信息。2.各建筑业企业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资质标准强化经常性管理和维护,确保企业资质始终处于达标状态。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建筑业统计平台信息报送,及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3.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1.《建筑业企业承诺书》格式(“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适用)
附件1
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本公司郑重承诺:一、对申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二、重组、合并、分立申报前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等失信或不良市场行为受到处罚。三、加强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现场人员除外)、厂房和技术装备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同时如实按时上报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信息。如企业出现资质不达标行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附件:2.县(市)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