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3、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4、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5、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6、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7、.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8、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9、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 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10、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1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12、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基础上减去重复注册的人员,再考核该企业人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人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人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13、《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请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并由行政许可受理部门上网公示。经发现填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与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和审查。
1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5、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