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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时间:2020-09-21点击: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是否收费不收费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承诺件所属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网上支付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运行系统市级部门
物流快递办理方式自办件
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联办机构
权限划分行使内容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装订规范,系统中上传资料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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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装订规范,系统中上传资料完整、准确。【展开】受理通知书【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15个工作日申请人条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155号)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展开】短信通知【展开】
颁证与送达
制证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发证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件寄送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复印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份
--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申请表企业名称处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1份
--文本类;纸质、电子范本下载按系统要求的模板填写【展开】
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结果文书类;电子--被转移资质企业的、拟吸收资质企业原已具备资质的【展开】
企业章程申请人自备----其他;电子--1份(其他类材料)
吸收资质企业的;须加盖工商查询章(或查询二维码的)
【展开】
资质转移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其他;电子--1份(其他类材料)
【展开】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申请人自备----其他;电子--1份(其他类材料)
【展开】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申请人自备----其他;纸质、电子--1份(其他类材料)
【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企业如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制作了电子印章,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 电子印章的制作及使用,说明如下: 1.请到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公众号查看电子印章制作要求,并下载客户端。 2.请使用公安局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对您上报的电子文件进行签章后上传。 3.电子文件签章目前只支持pdf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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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结果名称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结果样本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5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展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展开】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建市〔2007〕1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展开】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建市〔2016〕1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改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名称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审改办发〔2017〕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