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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省市发文,明日起,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时间:2020-11-04点击:

10月30日下午,湖南、贵州、广西、北京、江西、新疆、山西、吉林、山东、四川、上海、天津、西藏、深圳等14省市的人社、税务、财政部门相继发布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为11月21日起实行)

征收范围:

1、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注:各地对本次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体内容的表述略有差异。

征收方式

湖南: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广西: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具体原文如下:

1、湖南


2、贵州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sbxx/202010/t20201030_64670146.html


3、广西

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医 疗 保 障 局

2020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rst.gxzf.gov.cn/xwdt/xwdtzxgg/t6842123.shtml


4、北京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10/t20201030_2125791.html


5、江西

原文链接:http://rst.jiangxi.gov.cn/jxhrss/tzgg/20201030/15240.html


6、新疆

原文链接:http://rst.xinjiang.gov.cn/rst/c100405/202010/e378eb346661449789ea0793953ae769.shtml


7、山西

原文链接:http://rst.shanxi.gov.cn/zwyw/tzgg/202010/t20201030_192435.html


8、吉林

原文链接:http://hrss.jl.gov.cn/gg/202010/t20201030_7685730.html


9、山东

原文链接: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30/202010/a9bad169-5e25-4979-894d-bda72e71e59a.shtml


10、四川


原文链接:http://rst.sc.gov.cn/rst/gsgg/2020/10/30/f05b01c2138a426ba2c4464bdf31d811.shtml


11、上海


原文链接:http://rsj.sh.gov.cn/tgsgg_17341/20201030/t0035_1395230.html


12、天津


注:天津为20201121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xinwenzixun/zxwj/202010/t20201030_4034543.html


13、西藏


原文链接:http://hrss.xizang.gov.cn/sy/tz/202010/t20201030_120080.html


14、深圳


原文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8232670.html

其他地区,请关注本地区省级(计划单列市)人社部门、税务机关的公告,欢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