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现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河北省《关于扩大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以及“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启用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质申报受理部门
企业按《标准》申报《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依据《规定》要求,分别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相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报《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资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申报《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资质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管县(市)是指辛集市、迁安市、宁晋县、定州市、涿州市、怀来县、平泉县、任丘市、景县、魏县。
按照厅内部职能分工,建筑工程等序列资质受理,由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序列资质受理,由城建处负责;起重设备安装、防水防腐保温、预拌混凝土和特殊设备起重吊装资质受理,由材料装备处负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等相关工作。由省厅负责的许可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和重新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二、资质申报系统流程
(一)登录“河北建设网”(网址:
www.hebjs.gov.cn),选择“服务大厅”,在“企业事项”中选择“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进入系统,按“无资质企业入库、已入库企业数据维护申报流程”(见附件4)要求,完成数据初始入库(或数据维护);
(二)企业从已入库数据中选取数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
(三)企业按“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见附件5)所列内容选择资质申请的上报部门。
(四)企业通过系统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五)企业携带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及相应原件,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核验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书面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隐瞒和虚假,并做到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清晰、字迹工整。
三、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资质申请
除首次申请的企业以外,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应在完成既有全部资质换证工作后,方可提出资质申请。申报类型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和重新核定。
企业根据申报类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6)”所列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所列全部内容都要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填写并上传。
(二)资质变更
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证书后,证书内容需变更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材料清单(见附件7)”所列全部内容都要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填写并上传。
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仍按冀建市[2011]570号文件执行。
四、有关指标说明
(一)企业资产
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上的工作单位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对职称人员中相关专业的考核,依据《标准》中各类资质“注”中所列专业进行考核。
4、关于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
(1)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www.mohurd.gov.cn)“颁证机构名录”中颁证机构所发证书均予以认可。
(2)施工员、质量员等岗位证书的各专业均予以认可,安全员是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C类人员)”。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劳务企业必须取得施工劳务资质。
(三)企业业绩
1、企业需提交完整有效的业绩资料,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人或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不对完成时间进行考核。如项目完成单位为外省企业时应提供业绩完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需提供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的检验报告。
(四)关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为便于企业申报,明确“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关专业人员齐全”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
(1)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企业有岩土工程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结构工程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具有5名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建筑电工、建筑焊割专业)。
2、结构补强专业
(1)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企业有结构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具有5名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建筑电工、建筑焊割专业);
3、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专业
(1)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企业有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具有5名特种作业证上岗人员(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建筑起重专业)。
4、特种防雷技术专业
企业有防雷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上述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五、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
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换证工作,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一)换证范围及受理权限。
换证范围包括所有按原《标准》规定取得的旧版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依据“新、旧标准资质换证对应专业、级别一览表”(见附件8),确定换证申请的资质专业及级别。《标准》中未列入的专业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换证受理权限见《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附件5)。
(二)换证程序。
具体程序详见“企业换证申请申报流程”(见附件9)
(三)换证受理截止时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为确保在过渡期内顺利完成换证工作,换证受理截止时间为:
(四)换证申请材料。
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涉及省直有关专业厅局或省厅多处室审核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五)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应将同一受理部门负责的全部资质一起申请换证。企业按旧版证书的主项资质在“资质审批权限一览表(附件5)”中所对应的处室为上报部门。原主项资质取消的,从仍保留资质中选取较高级别的,按其对应处室作为上报部门,级别相同时仍按原对应处室上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只受理一次换证申请。向省厅申请资质换证的第一次未达到条件的,可受理第二次换证申请。两次不通过的企业,只能选择降级换证。
六、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契机,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建筑业三大数据库,为实行电子审批和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建筑业企业在完成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后,也要积极维护本企业的主要人员、业绩等重要信息的数据,以方便企业的资质变更、升级、增项和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按照企业取得资质所依据的“标准”进行动态考核。同时,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企业承接工程执行《标准》规定,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且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施工。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