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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收款账户及收款方式声明

时间:2021-03-31点击:

关于指定收款账户及收款方式声明

本公司收款事宜,确认如下

一、本公司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向下列账户之一付款的,视为向本公司付款:

1、企业对公账户收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

用户名:北京万鸿景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号:1105 0168 5000 0000 0341

2、企业支付宝二维码

3、企业指定代表人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金源支行

账  号: 6227 0000 1448 0562 010

户  名: 邱浩然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分行)

号:6216 6150 0200 7147 233

户  : 邱浩然

二、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向本公司业务或其它人员、其它账户、微信转帐付款,导致本公司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2021年3月31日

北京万鸿景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