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收款账户及收款方式声明
本公司收款事宜,确认如下;
一、本公司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向下列账户之一付款的,视为向本公司付款:
1、企业对公账户收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
用户名:北京万鸿景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1105 0168 5000 0000 0341
2、企业支付宝二维码
3、企业指定代表人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金源支行
账 号: 6227 0000 1448 0562 010
户 名: 邱浩然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分行)
帐 号:6216 6150 0200 7147 233
户 名: 邱浩然
二、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向本公司业务或其它人员、其它账户、微信转帐付款,导致本公司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2021年3月31日
北京万鸿景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