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起,对迁入企业开展全覆盖式资质核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2020年迁入我市建筑业企业双随机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通知(龙建审[2021]9号)
为切实落实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分批开展2018年至2020年审批的企业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龙岩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专项核查。
一、 核查范围
2018年至2020年,我市所有由省外、市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至龙岩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转入后再重组分立、再吸收合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全覆盖进行专项核查。
二、 核查方式
1.因考虑到工作量较大,决定分批次进行专项核查,每批次随机抽取30家企业,坚决做到全覆盖。
2. 主要通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核查,必要时再进行实地核查。
三、 核查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具体如下:
1.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平台相关信息及数据是否完整;
2.企业主要人员人数、职称专业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包括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要求从系统截图并打印纸质提交;(注:按2021年5月10日市住建局公告审查标准)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职称证网查路径;
4.技术工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网查路径;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职称证网查路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业绩材料;
6.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前3个月内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7、资质标准中有要求的机械设备、厂房及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四、 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各相关企业自查整改,2021年7月26日起,由我局组织人员开展核查,具体分批核查企业的名单及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 核查处理
1.根据上述核查内容进行核查并评价,各项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2.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给予三个月),到期后重新核定,如经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经核实,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有关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1.各相关企业要根据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整改;
2.核查时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3.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的省外、市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的企业资质,对企业现状人员实时动态核查;
4.本次未被抽查到的建筑业企业不得随意出借建造师注册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如有发现,将对该人员原单位进行动态核查,并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次核查,各被检查的建筑业企业需将所提交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成册,规格A4(210cmx297c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6.检查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