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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1-05点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天津住建网/建筑市场处 时间: 2022-12-19 11:05:00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建设工程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新申请或增项最低等级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仍按原途径申请。

三、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一)企业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住建委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应提出核查意见,由市住建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市、区住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

(三)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仍按照原程序开展工作,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