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4月1日起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发布日期:2024-03-27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目前,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已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省安管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陆省安管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省安管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要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将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及时纳入省安管系统管理,对不应用省安管系统线下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开发区)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通知明确,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登记标志,对已取得纸质证书且有换发需求的,需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3月31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安管系统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具体内容可登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在“厅发文件”栏目《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