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技术装备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设备购置没有年限的要求。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资质标准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