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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中涉及人员社保证明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增加增加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要求,以供2020年下半年开始企业资质延续查询使用。

时间:2020-06-08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中涉及人员社保证明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增加增加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要求,以供2020年下半年开始企业资质延续查询使用

资质延续要求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即可延续换证其中:

  • 总承包特级企业的主要人员,需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有关要求

  •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下企业的主要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要求执行。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20年5月21日)


文件原文: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对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清晰,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二)企业资信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2.结算收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公路工程结算收入的材料。对仅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的企业,此项指标可通过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材料认定;具有多行业资质的企业,则须附年度公路工程结算收入清单和相应材料。

3.办公场所。自有产权材料复印件;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企业信誉。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自申报资质之日起近1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企业当期的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AA级或A级,当期无信用评价的,采用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可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无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可视为良好)。

(三)人员要求

1.年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为在职60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职称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认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其它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3.社保缴纳材料。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打印件或网页截图均可);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首次申请的企业,需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1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增项、升级和延续的企业,需主要人员在申报日期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材料。

4.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其专业和业绩(如有)需符合公路工程专业要求。

(2) 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具体信息可查询“注册建造师”网站核对确认,建造师人员可不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设备要求

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应提供机械设备购买发票。

(五)业绩要求

1.业绩年限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5年或10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近5年”业绩指2010年1月1日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认可。

2.业绩认定。

(1)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范围。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等出具核实工程真实性材料文件,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1/3。

(2)市政、水利等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道路工程(应提供立项或者设计审批资料以体现其公路属性及技术标准),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否则不予认可;该类业绩数量不得超过资质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1/3。

(3)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非申报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合法分包工程除外)。工程已建成完工,并具有以下证书之一(“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4)联合体双方在申报材料中须附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和业主、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核定实际承担的工作量。

(5)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分包合同协议书,总包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业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业绩材料,并体现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方须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分包专项工程,分包方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格条件。2011年12月14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前开工项目,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包合同总工程量的30%,但交通工程专业资质对分包工程量不做限制。

(6)路基业绩:改建、扩建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六车道,路基按完成里程50%折算;高速公路四车道改八车道按完成里程100%计算。路面业绩(包括大中修、养护、改造工程)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结构层深度的(沥青路面不少于2层厚度10cm以上,水泥路面厚度22cm以上),按实际完成的路面工程量计算。

二、总承包特级资质审查要点

1.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栏目。

(3)企业近3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营业税在5000万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提供的公路工程项目营业税票;企业近三年每年上缴公路工程营业税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注: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年公路工程营业额×税率;增值税按实际缴纳计算。

以境外工程项目结算收入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按国内税率计算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材料或合同及业主提供的有关材料。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3年均在5亿元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或批复文件,单个银行最高年度授信额度近三年均不得少于人民币5亿元。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累加计算。

2.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审查内容: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简历。

(2)技术负责人(分管技术副总、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作为项目经理或总工)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

审查内容:企业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及竣(交)工资料,设计业绩还需要提交施工图纸)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在其他单位主持完成的必须提供原单位的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及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纸。

(3)财务负责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审查内容:企业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

审查内容: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加盖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注: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5)工程设计人员

1)企业须具备公路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2)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工程设计人员应填写“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及“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非主导专业)”。

3)注册人员以其身份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为考核依据。

4)非注册的主导专业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2),以填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社保缴纳材料等为考核依据。

非注册的非主导专业人员以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养老保险缴纳材料等为考核依据。

5)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需提供单位说明、设计图纸等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或为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将在后续工作中按资质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解聘材料,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材料。

3.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审查内容:审批认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

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审查内容: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投入需满足近三年每年不低于800万元。

注: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是根据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营业税推算得来的,即5000万元÷3%×0.5%=833万元,取整数值后为800万元;(5000万元为特级资质对企业近三年各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的最低要求;3%为建筑业营业税税率;0.5%为特级资质对企业近三年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平均所占营业额的最低比例);

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

(3)信息化建设

书面审查内容:信息化建设材料。

实地核查内容:由实地核查组成员根据《公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进行打分。

4.代表工程业绩要求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三、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下资质审查要点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等技术人员,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体现,因此对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审核;其他资质条件依据住建部有关标准、文件,按照本要点“一、总体要求”执行。

四、资质延续要求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即可延续换证。其中:

总承包特级企业的主要人员,需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有关要求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下企业的主要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要求执行。

相关文件扩展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