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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厅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造价的1.5%、1.0%和0.8%的标准予以补贴,山东省印发贯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时间:2020-08-11点击: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明确:

  •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风险进行充分研究预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同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对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因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 具备房建和市政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施工、设计业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