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质代办动态 > 行业新闻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年限等同!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时间:2020-08-11点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建人字〔2019〕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2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培养高素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职称名称: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员级职称: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遵守建设行业规范标准。

  第六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近五年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业绩和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员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3.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取得重要成果。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至少一项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县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4.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5.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6.参与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7.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至少2篇。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和评价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价值的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本行业能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市级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4.省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组织(主持)省级课题研究;或获得省级建设工程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建设工程类奖项;或研究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等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5.主持(组织)制订、编制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导则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本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五章 破格评审评价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获得设区的市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不少于两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或参与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省级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一)、(三)或(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

  (一)承担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作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两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主持撰写(编译)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至少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规范等至少两部;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至少一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材料申报中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年底;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二)本标准条件中的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颁发的记功、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研究课题、重要(重大)工程项目等,一般指本地党委、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县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县,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奖项。

  (八)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九)本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十)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省或设区的市建筑类院校或全省建设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201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