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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续期

时间:2020-09-17点击: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是否收费不收费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承诺件所属机构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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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申报/收件5个工作日1、网上填写的数据与上传的申请表扫描件一致;
2、申请表加盖了聘用单位公章,也可以加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印章;
3、查看继续教育培训是否合格;
4、材料是否齐全;5、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个人网上申请并上传扫描件提交企业确认-企业网上确认-区住建委网上初审
受理0个工作日1、网上填写的数据与上传的申请表扫描件一致;
2、申请表加盖了聘用单位公章,也可以加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印章;
3、查看继续教育培训是否合格;
4、材料是否齐全;5、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个人网上申请并上传扫描件提交企业确认-企业网上确认-区住建委网上初审
审查与决定
决定10个工作日1、网上填写的数据与上传的申请表扫描件一致;
2、申请表加盖了聘用单位公章,也可以加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印章;
3、查看继续教育培训是否合格;
4、材料是否齐全;5、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注册中心网上决定、企业或个人网上下载打印新的电子证书
颁证与送达
制证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发证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http://bjt.beijing.gov.cn/renzheng/p/login/login.html其他:企业或个人网上查询续期结果、下载新的电子证书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复印件
一、登录北京市住建委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选择“个人登录”,进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证书续期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份
--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原件电子版,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由培训单位在继续教育栏盖章、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出具含培训单位公章的网络继续教育合格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原件电子版,正反面扫描
申请材料总要求1、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个人网上申请证书续期并上传继续教育合格材料,不办理续期的,证书过期作废; 2、证书上身份证信息错误或已变更无法注册的,持身份证及证书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六里桥西南角)现场办理更正; 3、续期申请被企业或住建委退回的,在提交续期申请时限内个人可以在线修改保存后重新提交申请(或撤销申请);个人网上申请在提交企业确认前可以修改保存。

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样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名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样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结果样本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三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不收费